《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2年06月20日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防疫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监督?
第三条 国家对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管理,实行《动物防疫合格证》制度?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的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监督?
第五条 动物饲养场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但农民家庭散养的除外:
(一)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二)畜(禽)舍的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
(三)有患病动物隔离圈舍和病死动物?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四)有专职防治人员;
(五)出入口设有隔离和消毒设施?设备;
(六)饲养?防疫?诊疗等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七)防疫制度健全?
第六条 种公畜站和胚胎生产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二)种用动物饲养区?采精区或者采胚区与生活区分开,有引进动物?病畜隔离场所;
(三)有专职防治人员;
(四)种用动物应当取得健康证明;
(五)有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六)直接接触繁育动物?精液或者胚胎生产的工作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七)防疫制度健全?
第七条 孵化厂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选址?布局?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孵化车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可交叉或回流;
(二)孵化厂与和外界有隔离屏障,并保持一定距离;
(三)孵化设施?设备和专用工具?用具等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四)有种蛋熏蒸消毒设施;
(五)有病雏?死雏?蛋壳?废弃蛋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六)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七)防疫制度健全?
第八条 屠宰场(厂?点)?肉类联合加工厂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二)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
(三)设有检疫室;
(四)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间?急宰间和患病动物隔离间;
(五)有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和污水?污物?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六)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和容器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有清洗消毒设备;
(七)有符合防疫要求的屠宰设备和屠宰工具?用具;
(八)屠宰技术工人和肉品检验人员无人畜共患病和其他可能污染动物产品的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九)防疫制度健全?
第九条 动物储运?中转?交易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二)有患病动物隔离间和污水?污物?粪便处理设施;
(三)有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防疫制度健全?
第十条 动物产品经营加工储藏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二)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三)有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四)有采购动物产品检疫情况登记等健全的动物防疫制度;
(五)直接从事经营加工销售人员无人畜共患病和其他可能污染动物产品的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第十一条 原毛?生皮?骨?角加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二)有固定的原料贮存场地;
(三)有污水?污物处理设施;
(四)有消毒设施?设备;
(五)防疫制度健全?
第十二条 各类动物隔离饲养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二)必须远离动物生产?屠宰?经营,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场所;
(三)隔离场的出入口有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隔离动物的排泄物等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五)饲养?诊疗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六)防疫制度健全?
第十三条 动物诊疗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二)必须远离动物生产?屠宰?经营,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场所;
(三)有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诊疗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五)防疫制度健全?
第十四条 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二)具有实验动物?病料?废弃的产品?污水?污物?污染的空气处理设施,符合特殊要求;
(三)有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专业知识的人员;
(四)有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管理制度;
(五)实验室污染区和清洁区严格分开;
(六)有无菌操作设备,并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七)对操作人员等有严格的消毒制度;
(八)有独立设置的实验动物强毒接种饲养场所;
(九)防疫制度健全?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列场所,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呈交书面报告,填写《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申请《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收到申请报告和《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对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现场审核审查,审核合格的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
本办法所列场所中和动物传染病控制关系密切的特殊场所,可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动物防疫合格证》有效期一年,需要延长的应于期满30日前申请延长?领取《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发证审查时有关项目的,应当进行变更申请,重新申领《动物防疫合格证》?
第十七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单位应定期进行动物防疫质量技术监测?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列场所,不符本办法规定条件,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不得开业或投产使用?违者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动物防疫合格证》的格式由农业部制定?
第二十条 发放和考核审验《动物防疫合格证》,按照国家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