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年08月28日

 新华网北京8月28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经营?推广,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二?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首页 资讯 产品 价格 科技 我的 设置 分享
正常字体 超大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