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06年09月05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关于印发《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粮检〔2006〕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和国务院《关于批转2001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总结报告的通知》(国发〔2002〕3号)精神,依法做好粮食库存的监督检查工作,准确掌握粮食经营企业库存粮食的品种?数量和质量情况,规范和指导粮食经营企业加强粮食库存管理工作,特制定《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
财 政 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六年九月五日
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准确掌握粮食经营企业库存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等情况,规范对粮食经营企业的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监督和指导粮食经营企业加强库存管理,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组织的,对各种所有制粮食经营企业粮食库存的检查(以下简称全国粮食库存检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粮食经营企业包括纳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库存统计范围的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的企业,粮食储备企业,以及转化用粮企业?
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的与粮食经营企业粮食库存有关的专项检查,地方粮食行政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省长负责制的要求在本辖区内组织的对地方粮食库存的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全国粮食库存检查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组织实施,检查工作分为自查?复查和抽查三个阶段?对中央储备粮库存的检查,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四条 参与全国粮食库存复查和抽查的检查人员,应通过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承担粮食质量检验及原粮卫生检验任务的承检机构,应当通过省级(含)以上计量认证?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抽查的承检机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复查的承检机构,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
第二章 粮食库存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第五条 粮食库存实物检查?包括检查粮食库存的性质?品种?数量情况?
以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为一个被检查单位,采取测量计算法或称重法对其粮食库存进行检查,以核实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实际库存数量?
粮食库存实物检查的具体方法,依照《粮食库存实物检查规程》(见附件1)执行?
第六条 粮食库存账务检查?包括检查保管账?统计账和会计账?
分别核对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与粮食库存实物的性质?品种?数量是否相符,并核对账账是否相符?不相符的,要查明原因?
粮食库存账务检查的具体方法,依照《粮食库存账务检查规程》(见附件2)执行?
第七条 粮食库存质量?原粮卫生和储粮安全情况检查?
对库存粮食质量,重点检查粮食质量合格率?宜存率等情况?
对原粮卫生,重点检查原粮化学药剂残留量?重金属含量?真菌毒素含量等情况?
对储粮安全,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粮食发热?霉变?虫害等情况?
具体检查方法,依照《粮食质量?原粮卫生和储粮安全检查规程》(见附件3)执行?
第八条 粮食经营企业执行与粮食库存管理相关的各项政策?制度检查?重点检查与粮食库存管理相关的收购质量和价格情况,以及执行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等情况?对储备粮的检查,还要包括财政补贴情况?
第九条 储备粮计划执行?代储资格等情况的检查?
(一)储备粮计划执行和管理情况的检查?包括检查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购销计划和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储备粮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情况,以及执行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储备粮承储资格检查?对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重点检查是否具有代储资格,储备粮是否存储在取得资格的仓房内,代储粮食数量是否超过取得资格的仓容量,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质,以及代储资格条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对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重点检查是否符合地方储备粮的管理要求等情况?
第十条 每次全国粮食库存检查的具体内容,可根据粮食流通管理的需要,适当调整?
第三章 粮食库存检查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一条 全国粮食库存检查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确定检查人员,合理分组分工?
(二)以适当方式公布检查范围?内容?要求和检查时点?
(三)依照检查方案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开展检查工作?
(四)检查人员确认检查结果,并告知被检查企业?
(五)检查人员对库存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六)跟踪了解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全国粮食库存检查的自查?复查和抽查按以下方式组织实施?
(一)自查?由粮食经营企业按照全国粮食库存检查方案确定的检查内容和要求,对本企业所有粮食库存情况进行自查?
(二)复查?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自查情况进行复查?复查范围由参与复查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全国粮食库存检查方案,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被检查企业的10%?复查方式选择以下两种之一?
方式一: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以及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辖区内粮食经营企业库存自查情况进行联合复查?
方式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地方粮食经营企业(不包括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进行复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以及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进行联合复查;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会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对中央储备粮直属企业进行复查?
(三)抽查?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依据全国粮食库存检查方案确定的检查内容?区域,对粮食经营企业粮食库存检查结果进行抽查?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派员配合检查组开展中央储备粮库存的抽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应协助联合检查组开展工作?
复查与抽查的区域和粮食经营企业,由组织复查?抽查的部门和单位随机确定?
第十三条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等,应建立健全粮食库存检查制度,适时开展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第四章 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权责规定
第十四条 粮食库存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被检查企业的经营场所检查粮食库存实物及粮食仓储和检化验设施?设备?
(二)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扦取粮食检验样品?
(三)查阅粮食库存的原始凭据?证账?报表等相关资料?
(四)了解询问被检查企业经营管理情况?
(五)对检查中发现企业粮食库存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粮食库存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非法干预被检查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被检查企业的商业秘密?
(二)依法履行检查职责,正确填写检查数据,完整记录检查情况,作出检查结论,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粮食库存检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四)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被检查企业在接受库存检查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挠?干涉检查人员的工作?
(二)及时?主动报告粮食库存的相关情况,如实回答询问,协助检查?如实提供粮食库存的原始凭据?证账?报表等相关材料?
(三)对检查结果签字确认,不同意签字确认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理由?
(四)服从并执行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粮食库存检查过程中,被检查企业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对粮食库存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等事项有了解?知情的权利?
(二)要求检查人员表明合法身份的权利?
(三)对检查人员认定的事实有异议,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四)对于检查人员的违规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粮食库存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十八条 粮食经营企业的粮食库存自查结果,应分析说明账实差异,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报上级单位逐级审核?汇总?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伪造?篡改粮食库存检查结果?
第十九条 省级粮食库存检查结果的汇总报告,可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
方式一: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对辖区内粮食库存自查?复查结果进行汇总?核对,起草库存检查报告,并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上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方式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地方粮食库存自查?复查结果进行汇总;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对地方粮食经营企业代储的中央储备粮库存自查?复查结果进行汇总;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负责对中央储备粮直属企业粮食库存自查?复查结果进行汇总?汇总结果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共同核对?合并后,起草库存检查报告,并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上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库存(含中央储备粮)检查结果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新疆分支机构一并汇总上报?
粮食库存检查结果汇总表式及填报要求,依照《粮食库存检查汇总表及其填报说明》(见附件4)执行?
第二十条 全国粮食库存检查结果,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并起草报告,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上报国务院?
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各自职责组织专项检查,应将结果通报粮食库存管理的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二十一条 对粮食库存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实行情况通报(报告)制度?
对属于部门和单位监管职责范围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对具有普遍性的管理问题,向行业?系统通报;对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件,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应纳入检查报告,上报国务院?
第二十二条 粮食库存检查中发现的以下问题,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检查中发现地方粮食库存数量?质量?原粮卫生?地方储备粮管理等方面的违规问题,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涉及粮食财政补贴管理方面的违规问题,由财政部门处理;涉及农业发展银行粮食信贷资金管理的问题,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处理?
(二)检查中发现中央储备粮数量?质量?原粮卫生,以及承储资格管理等方面的违规问题,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涉及中央储备粮财政补贴管理方面的违规问题,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处理;涉及农业发展银行粮食信贷资金管理的问题,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处理?
(三)检查中发现库存粮食发热?霉变?虫害等问题,检查组要责成被检查企业立即整改?
执行处理决定的企业和单位,其整改情况应及时上报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和单位?
第二十三条 对在粮食库存检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粮食库存检查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参加粮食库存检查的资格;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全国粮食库存检查档案的管理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库存检查档案包括粮食库存检查的文件?工作方案;粮食库存复查和抽查报告与附表;粮食库存检查的工作底稿等原始记录;其他库存检查的资料?文件?报表?凭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包括小麦?稻谷?玉米?大豆?杂粮及其成品粮?所称粮食的性质分为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其他政策性粮食和企业自营的商品粮?所称检查时点为统计月报结报日?
第二十七条 对食用植物油和油料的库存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粮食库存实物检查规程
2.粮食库存账务检查规程
3.粮食质量?原粮卫生和储粮安全检查规程
4.粮食库存检查汇总表及其填报说明
关于印发《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粮检〔2006〕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和国务院《关于批转2001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总结报告的通知》(国发〔2002〕3号)精神,依法做好粮食库存的监督检查工作,准确掌握粮食经营企业库存粮食的品种?数量和质量情况,规范和指导粮食经营企业加强粮食库存管理工作,特制定《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
财 政 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六年九月五日
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准确掌握粮食经营企业库存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等情况,规范对粮食经营企业的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监督和指导粮食经营企业加强库存管理,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组织的,对各种所有制粮食经营企业粮食库存的检查(以下简称全国粮食库存检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粮食经营企业包括纳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库存统计范围的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的企业,粮食储备企业,以及转化用粮企业?
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的与粮食经营企业粮食库存有关的专项检查,地方粮食行政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省长负责制的要求在本辖区内组织的对地方粮食库存的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全国粮食库存检查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组织实施,检查工作分为自查?复查和抽查三个阶段?对中央储备粮库存的检查,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四条 参与全国粮食库存复查和抽查的检查人员,应通过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承担粮食质量检验及原粮卫生检验任务的承检机构,应当通过省级(含)以上计量认证?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抽查的承检机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复查的承检机构,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
第二章 粮食库存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第五条 粮食库存实物检查?包括检查粮食库存的性质?品种?数量情况?
以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为一个被检查单位,采取测量计算法或称重法对其粮食库存进行检查,以核实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实际库存数量?
粮食库存实物检查的具体方法,依照《粮食库存实物检查规程》(见附件1)执行?
第六条 粮食库存账务检查?包括检查保管账?统计账和会计账?
分别核对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与粮食库存实物的性质?品种?数量是否相符,并核对账账是否相符?不相符的,要查明原因?
粮食库存账务检查的具体方法,依照《粮食库存账务检查规程》(见附件2)执行?
第七条 粮食库存质量?原粮卫生和储粮安全情况检查?
对库存粮食质量,重点检查粮食质量合格率?宜存率等情况?
对原粮卫生,重点检查原粮化学药剂残留量?重金属含量?真菌毒素含量等情况?
对储粮安全,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粮食发热?霉变?虫害等情况?
具体检查方法,依照《粮食质量?原粮卫生和储粮安全检查规程》(见附件3)执行?
第八条 粮食经营企业执行与粮食库存管理相关的各项政策?制度检查?重点检查与粮食库存管理相关的收购质量和价格情况,以及执行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等情况?对储备粮的检查,还要包括财政补贴情况?
第九条 储备粮计划执行?代储资格等情况的检查?
(一)储备粮计划执行和管理情况的检查?包括检查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购销计划和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储备粮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情况,以及执行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储备粮承储资格检查?对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重点检查是否具有代储资格,储备粮是否存储在取得资格的仓房内,代储粮食数量是否超过取得资格的仓容量,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质,以及代储资格条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对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重点检查是否符合地方储备粮的管理要求等情况?
第十条 每次全国粮食库存检查的具体内容,可根据粮食流通管理的需要,适当调整?
第三章 粮食库存检查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一条 全国粮食库存检查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确定检查人员,合理分组分工?
(二)以适当方式公布检查范围?内容?要求和检查时点?
(三)依照检查方案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开展检查工作?
(四)检查人员确认检查结果,并告知被检查企业?
(五)检查人员对库存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六)跟踪了解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全国粮食库存检查的自查?复查和抽查按以下方式组织实施?
(一)自查?由粮食经营企业按照全国粮食库存检查方案确定的检查内容和要求,对本企业所有粮食库存情况进行自查?
(二)复查?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自查情况进行复查?复查范围由参与复查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全国粮食库存检查方案,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被检查企业的10%?复查方式选择以下两种之一?
方式一: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以及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辖区内粮食经营企业库存自查情况进行联合复查?
方式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地方粮食经营企业(不包括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进行复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以及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进行联合复查;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会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对中央储备粮直属企业进行复查?
(三)抽查?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依据全国粮食库存检查方案确定的检查内容?区域,对粮食经营企业粮食库存检查结果进行抽查?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派员配合检查组开展中央储备粮库存的抽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应协助联合检查组开展工作?
复查与抽查的区域和粮食经营企业,由组织复查?抽查的部门和单位随机确定?
第十三条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等,应建立健全粮食库存检查制度,适时开展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第四章 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权责规定
第十四条 粮食库存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被检查企业的经营场所检查粮食库存实物及粮食仓储和检化验设施?设备?
(二)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扦取粮食检验样品?
(三)查阅粮食库存的原始凭据?证账?报表等相关资料?
(四)了解询问被检查企业经营管理情况?
(五)对检查中发现企业粮食库存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粮食库存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非法干预被检查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被检查企业的商业秘密?
(二)依法履行检查职责,正确填写检查数据,完整记录检查情况,作出检查结论,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粮食库存检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四)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被检查企业在接受库存检查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挠?干涉检查人员的工作?
(二)及时?主动报告粮食库存的相关情况,如实回答询问,协助检查?如实提供粮食库存的原始凭据?证账?报表等相关材料?
(三)对检查结果签字确认,不同意签字确认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理由?
(四)服从并执行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粮食库存检查过程中,被检查企业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对粮食库存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等事项有了解?知情的权利?
(二)要求检查人员表明合法身份的权利?
(三)对检查人员认定的事实有异议,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四)对于检查人员的违规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粮食库存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十八条 粮食经营企业的粮食库存自查结果,应分析说明账实差异,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报上级单位逐级审核?汇总?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伪造?篡改粮食库存检查结果?
第十九条 省级粮食库存检查结果的汇总报告,可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
方式一: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对辖区内粮食库存自查?复查结果进行汇总?核对,起草库存检查报告,并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上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方式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地方粮食库存自查?复查结果进行汇总;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对地方粮食经营企业代储的中央储备粮库存自查?复查结果进行汇总;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负责对中央储备粮直属企业粮食库存自查?复查结果进行汇总?汇总结果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共同核对?合并后,起草库存检查报告,并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上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库存(含中央储备粮)检查结果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新疆分支机构一并汇总上报?
粮食库存检查结果汇总表式及填报要求,依照《粮食库存检查汇总表及其填报说明》(见附件4)执行?
第二十条 全国粮食库存检查结果,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并起草报告,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上报国务院?
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各自职责组织专项检查,应将结果通报粮食库存管理的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二十一条 对粮食库存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实行情况通报(报告)制度?
对属于部门和单位监管职责范围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对具有普遍性的管理问题,向行业?系统通报;对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件,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应纳入检查报告,上报国务院?
第二十二条 粮食库存检查中发现的以下问题,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检查中发现地方粮食库存数量?质量?原粮卫生?地方储备粮管理等方面的违规问题,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涉及粮食财政补贴管理方面的违规问题,由财政部门处理;涉及农业发展银行粮食信贷资金管理的问题,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处理?
(二)检查中发现中央储备粮数量?质量?原粮卫生,以及承储资格管理等方面的违规问题,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涉及中央储备粮财政补贴管理方面的违规问题,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处理;涉及农业发展银行粮食信贷资金管理的问题,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处理?
(三)检查中发现库存粮食发热?霉变?虫害等问题,检查组要责成被检查企业立即整改?
执行处理决定的企业和单位,其整改情况应及时上报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和单位?
第二十三条 对在粮食库存检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粮食库存检查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参加粮食库存检查的资格;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全国粮食库存检查档案的管理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库存检查档案包括粮食库存检查的文件?工作方案;粮食库存复查和抽查报告与附表;粮食库存检查的工作底稿等原始记录;其他库存检查的资料?文件?报表?凭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包括小麦?稻谷?玉米?大豆?杂粮及其成品粮?所称粮食的性质分为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其他政策性粮食和企业自营的商品粮?所称检查时点为统计月报结报日?
第二十七条 对食用植物油和油料的库存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粮食库存实物检查规程
2.粮食库存账务检查规程
3.粮食质量?原粮卫生和储粮安全检查规程
4.粮食库存检查汇总表及其填报说明